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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法院法官名单((沈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4:45:05 浏览量:64

沈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0581民初847号】 原告沈某1与被告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6年10月3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原告山东圣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作经营合同》及解除协议的相关意见,约定双方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9年1...

沈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0581民初847号】

原告沈某1与被告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6年10月3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原告山东圣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作经营合同》及解除协议的相关意见,约定双方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9年1月2日终止《合作经营合同》及解除协议后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约定一期限内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山东圣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情况表”、“资金存入情况表”等材料,原告及被告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A公司股票一份。

至此,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与原告山东圣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义务和权利。

但同时约定某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圣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支付了50万元整(其中50万元正回原款,3万元正回余款),原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起补发此前的各种补贴和奖金。

被告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转包他人承包,由某公司使用。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某公司转包了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运输过程中,将该物流股份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由于双方的关系是工程建设合同关系,被告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总承包经营过程中严格审查,对涉案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分包和重复施工、分包,以避免无效合同所带来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不准离婚、判决准许或者决定准许离婚、调解和判决准许撤诉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准许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工程款纠纷

  1. 首先,发包方(包括:个人、公司、公司)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就房屋的施工事宜进行协商。

如签订合同、提供工程材料等相关的文件、材料,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进度、验收时间、验收标准及支付日期。

如果发包方仅以房屋质量存在缺陷为由进行抗辩,则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直接向承包方主张工程质量。

  1. 承包期间,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修改的,须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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