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23)沪0101执676号 4. 当事人: 5. 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
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工作单位为某公司,现失业。
汪某,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现居住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工作单位为某物业公司,现失业。
一、被告汪某与原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汪某应承担本案的抚养义务,被告汪某与原告徐某之子徐某由被告汪某抚养,原告徐某应支付徐某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徐某违反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三、被告汪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被告汪某因与原告徐某离婚所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上诉。
【摘要】
本案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汪某承担本案的抚养义务、赔偿义务和诉讼费用,同时判决被告汪某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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