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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法院庭审公开(刘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6:46:39 浏览量:68

1. 刘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刘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于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应准许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子x应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双方应准许离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子x应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

被告徐某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告刘某1应承担辅助责任。

原告刘某1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年x月x日判决第一项,即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

被告徐某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告刘某1应承担辅助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当事人:x年x月x日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3. 被告赔偿原告因离婚所产生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在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子x应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被告徐某在离婚后继续对x儿子x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子x应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徐某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被告赔偿原告因离婚所产生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本院依法维持原判决第一项,即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x儿子x。

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

被告徐某应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告刘某1应承担辅助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当事人:x年x月x日

附:民事上诉状

被告:徐某,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徐某在本案中未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对x儿子x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徐某未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对x儿子x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违约引起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违约方实际损失与实际赔偿额之间的差额乘以违约方实际损失的比例。

本案中,被告徐某未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对x儿子x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而x儿子x的实际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身体损害等)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x儿子x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当事人当事人:x年x月x日

附:民事调解书

被告:徐某,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原告:刘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现职x部门x职位。

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审理查明,并于x年x月x日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徐某未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对x儿子x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徐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承担x儿子x的精神损失和身体损害等损失。

被告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x儿子x的精神损失和身体损害等损失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x儿子x的实际损失,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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