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上蔡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豫172民初3476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才,被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2、女孩刘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
×年×月×日,原、被告在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刘某2,儿子刘振芳于201年7月30日出生。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女儿出生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矛盾。
2017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被告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着想,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要比普通夫妻离婚在程序上要复杂一些,这是对军人的保护。
希望对有此困扰的你们有所帮助,谢浏览。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