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桦甸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和证据如下: 3. 案件基本情况 4. 案件争议焦点 5. 审理结果 6. 当事...
刘某1与刘某2于2018年因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1支付原告刘某2每人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1在原告刘某2提出支付抚养费的申请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1应支付原告刘某2每人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是否合法。
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生效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刘某1在原告刘某2提出支付抚养费的申请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生效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或者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
原告刘某2有权要求被告刘某1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并有权要求被告刘某1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1应向原告刘某2支付每人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执行人请求:被告刘某1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刘某1:不答辩。
本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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