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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1承担本案的抚养费,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王某2承担本案的抚养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1与原告王某2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本案中王某1应承担原告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2在本案中没有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对原告的抚养教育没有尽到合理的支持和帮助,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被告王某1和原告王某2之间已经达成了抚养协议,被告王某1应当承担本案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1承担本案的抚养费,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王某2承担本案的抚养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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