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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民事诉讼是哪个法院(王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3:04:27 浏览量:87

1. 判决书 2. 原告诉称: 3. 被告辩称: 4. 原告方称: 5. 本案争议焦点: 6. 经审理查明: 7. 审判长:XXX ...

判决书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审理,2023年4月1日休庭,2023年4月14日、4月21日、4月28日三庭合议庭依次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是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于2021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离婚。

被告张某1一直逃避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下落不明。

原告为维护婚姻关系,多次向被告张某1邮寄离婚协议,但被告均拒绝签署离婚协议。

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张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与原告王某婚姻关系无效,双方没有感情,原告一直纠缠不清,要求离婚。

被告愿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方称:

经原告王某多次邮寄离婚协议,被告张某1均拒绝签署离婚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1下落不明,应依法离婚。

被告张某1与原告王某婚姻关系无效,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张某1与原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经审理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确未共同生产的;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以虚假理由骗领结婚证的;

(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并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以虚假理由骗领离婚证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1骗领了原告王某的离婚证,因此,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长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

被告张某1应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10万元给原告王某。

本案经审理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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