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达与王某帆与张某萍继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 3. 审判日期:2023年2月19日 4. 诉讼请求: 5. 事实和理由: 6. 原告与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达,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王某帆,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张某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责任公司妻子,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王某、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被告王某为原告王某帆的继承人,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王某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应优先于其他法定继承顺序的继承人。
本案中,原告王某帆于2021年1月去世,被告王某为原告王某帆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应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被告张某作为原告王某帆的配偶,与被告王某共同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被告张某的继承顺序应在被告王某之后。
二、被告王某、张某与原告王某帆之间的继承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被告张某为原告王某帆的继承人,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王某为被告张某的配偶,在被告张某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继承权。
本案中,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被告张某的继承顺序应在被告王某之后,因此,被告王某应在被告张某之后继承原告王某帆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被告张某萍为被告王某的遗产代管人,负责管理被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张某萍有权继承被告王某的遗产,并在继承遗产后有权处理继承遗产的事务。
本案中,被告张某萍继承了被告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张某萍有权处理被告王某的遗产的事务。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张某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
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达、王某帆的诉讼请求,对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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