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湖县人民法院:李某1、付某1等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
原告李某1,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县某镇某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付某1,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县某镇某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某2,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县某镇某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3,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4,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5,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某1、付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本案原告付某1、李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的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的相关义务,即支付张某3的遗产继承份额;
二、被告张某4、张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本案原告付某1、李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的相关义务,即支付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份额。
本案的全部遗产继承份额由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被告张某3应承担本案原告李某1、付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的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的主要义务,被告张某4、张某5承担本案原告付某1、李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的主要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3为张某2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张某4、张某5为张某3的合法继承人。
原告李某1、付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张某2的遗产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2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1、子女付某1、张某2、父母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对张某2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均等分配,被告张某3应支付张某2的遗产继承份额,即被告张某3应支付张某2的遗产继承份额为XXX元。
被告张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本案原告付某1、李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的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的相关义务,即支付张某3的遗产继承份额XXX元;
被告张某4、张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本案原告付某1、李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纠纷部分的相关义务,即支付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份额XXX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3为张某2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张某4、张某5为张某3的合法继承人。
原告李某1、付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的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张某2的遗产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2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1、子女付某1、张某2、父母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对张某2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均等分配,被告张某3应支付张某2的遗产继承份额为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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