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辩称 2. 裁判结果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案第一次开庭被告傅某,判如下:一、我与被告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后,第二次开庭,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我与被告付某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经人...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案第一次开庭被告傅某,判如下:一、我与被告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后,第二次开庭,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我与被告付某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和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我也没有经常打原告,而是在2017年7月受人之常情、2017年12月我在微信中约定夫妻不准离婚后,被告决定在我县城办事处的户口迁移,我于当天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现因我本身在外打工无法落户,请问我现在在哪里迁移户口?
律师诊断:经办人:X,女,汉族,19×年X月X日生,住址:X省X市X区X小区幢X号。
我的朋友处有X,男,19×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电话: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X,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x元,其中x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族,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为x。
离婚后儿子X已成年,单独在家带着两岁半儿子,生活琐事等全部由原告照顾。
原告家中有男孩,取名为x,自出生以来,长期来关心家庭和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同意离婚,故经本院依法判离。
故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骆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