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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2:59:21 浏览量:90

1. 被告辩称 2. 裁判结果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案第一次开庭被告傅某,判如下:一、我与被告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后,第二次开庭,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我与被告付某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经人...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案第一次开庭被告傅某,判如下:一、我与被告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后,第二次开庭,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我与被告付某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和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我也没有经常打原告,而是在2017年7月受人之常情、2017年12月我在微信中约定夫妻不准离婚后,被告决定在我县城办事处的户口迁移,我于当天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现因我本身在外打工无法落户,请问我现在在哪里迁移户口?

律师诊断:经办人:X,女,汉族,19×年X月X日生,住址:X省X市X区X小区幢X号。

我的朋友处有X,男,19×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电话: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X,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x元,其中x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族,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为x。

离婚后儿子X已成年,单独在家带着两岁半儿子,生活琐事等全部由原告照顾。

原告家中有男孩,取名为x,自出生以来,长期来关心家庭和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同意离婚,故经本院依法判离。

故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骆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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