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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原告陈某某(太湖县人民法院李某1、付某1等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1:46 浏览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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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法院:李某1、付某1等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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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湖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23民初164号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付志刚,被告张某3、张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飞,被告张某6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继承分割母亲张凤英遗留的位于岱岳区牌G字第0302-2120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的父母张凤英、舅父张凤英、舅父张凤英、姨母赵永琴、甥五个儿子张某1、张某2。

张凤英于207年5月2日去世。

原告父母张凤英、舅父张凤英分别于1958年8月9日、206年1月24日去世。

另查明,张凤英与他人在韦曲老街购得位于,共有权有80平方米的房产。

本院于201年1月25日作出(201)玉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1、维持原判。

2、判决生效后,刘某1、刘某2与张某1继承该房产,张某3、张某1、张某4、张某5与张凤英各继承该房产5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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