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判员和书记员包括王某,由于我在起诉书的第一审判决中未提供王某婚前的存款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付某系被告王某的母亲,婚后五年前共同购买位于平川区某小区×单元...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判员和书记员包括王某,由于我在起诉书的第一审判决中未提供王某婚前的存款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付某系被告王某的母亲,婚后五年前共同购买位于平川区某小区×单元×号的一套1、2、3、4、5层房屋,该房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双方在×小区×单元×号房屋居住,且居住在×小区×单元×号,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并由我抚养的一名王某1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1表示:其女儿在20年1月28日出生,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现与女儿王某1共同生活,并由王某1抚养。
另外,王某1在双方结婚以后的半年内,原告多次请求法院调取被告王某1的存款的信息,王某1表示坚决不同意,要求本案重新分割,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同意。
原告与被告王某2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被告王某1婚生、与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由王某1保管,共同财产归原告王某2所有,被告王某1无义务继续履行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2自结婚后已经长期居住于×村×室,每年向原告王某2索要青春损失费×元。
但是原告王某1始终没有和被告王某2共同生活,也从未向原告索要青春损失费。
原告王某2作为成年人,本应知道早在结婚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应该属于被告王某2所为,但是由于原告王某1为未成年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将青春损失费当做被告王某2的财产来向原告王某1索取,完全不属于其个人财产,被告王某2与原告王某2对该笔债务虽然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约定,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债务应当是被告王某2、原告王某3共同债务。
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某甲自原告结婚后,由被告刘某2、刘某1居住于被告黄某1处,被告刘某1、刘某2居住于被告黄某1处,该场所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刘某1与原告王某2、刘某2分别在国内的中国大陆一家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2与原告王某2、刘某3、刘某4、刘某1的居住在同一个省份的不同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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