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2. 诉讼请求: 3. 事实和理由: 4. 判决日期: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XXX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被告XXX房屋中介公司。 诉讼请求: ...
原告XXX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被告XXX房屋中介公司。
被告立即停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义务;
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XX元;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XXX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房屋中介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XX元,租赁期限为XX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出租义务,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自XX年XX月起,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
经过原告催告,被告也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导致原告的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XX元无法收回。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义务,赔偿原告因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经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约定,被告立即停止履行上述义务,并赔偿原告因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租赁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义务,赔偿原告因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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