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2022年2月18日 高某与...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高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张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继承权协议》,约定原告高某将其所有的XX房产份额留给被告张某的儿子XXX。
但是,由于XXX意外死亡,被告张某与XXX的儿子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继承权协议》,约定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XX房产份额留给XXX的女儿XXX。
本案由被告张某提起,现原告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按照《继承权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继承被告张某所有的XX房产份额。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继承权协议》中约定,被告张某的儿子XXX继承了被告张某所有的XX房产份额,而XXX的女儿XXX继承了被告张某所有的XX房产份额。
因此,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继承权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继承被告张某所有的XX房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事人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受法律约束力,仲裁机构应当履行仲裁协议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继承权协议》,该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力。
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继承权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继承被告张某所有的XX房产份额。
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继承权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继承被告张某所有的XX房产份额。
本案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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