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某与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张某的妻子李某应承担部分继承份额,为人民币XX元; 3. 高某的母亲高某婆应承担部分继承份额,为人民币XX元。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张某与高某为同胞兄弟关系,张某于20XX年去世,高某于20XX年去世。
张某的遗产为房屋一套,存款若干元,价值人民币XX元。
该房屋由张某的妻子李某居住,李某与高某的母亲高某婆共同居住。
本院认为,张某的妻子李某和高某的母亲高某婆为共同继承者,应当共同继承该房屋和存款。
张某的长子张某仁与张某的妻子李某、高某婆享有继承权,但张某仁应先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然后再代位继承高某婆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妻子李某和高某的母亲高某婆应共同承担继承义务,并共同享有继承份额。
因此,本判决如下:
一、张某的妻子李某和高某的母亲高某婆共同继承张某遗产人民币XX元;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