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某1,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高甲,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甲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继承权纠纷调解...
原告高某1,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高甲,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甲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继承权纠纷调解书》,约定原告高某1为被告高甲的继承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高某1发现被告高甲已经去世,其财产状况不明。
原告高某1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高甲之间的继承关系,并分割被告高甲的财产。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X担任法官,主审法官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组成的二审判庭,审理本案。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高某1为被告高甲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被告高甲的财产的权利。
然而,由于被告高甲已经去世,其财产状况不明,原告高某1不能直接继承被告高甲的财产。
因此,原告高某1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高甲之间的继承关系,并分割被告高甲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XXX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人权利,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甲为夫妻,故原告高某1应先与被告高甲的配偶——被告高乙发生继承关系,然后再与被告高甲的子女——原告高某2发生继承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XXX条的规定,继承的财产应当留给最需要的人。
本案中,被告高甲的配偶——被告高乙已经去世,而被告高甲的子女——原告高某2生活困难,因此,被告高甲的财产应当留给原告高某2。
综上所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甲之间的继承关系成立,原告高某1有权继承被告高甲的财产,被告高甲的配偶——被告高乙有权分得一部分财产,被告高甲的子女——原告高某2有权分得一部分财产。
被告高甲应将其财产的一部分留给原告高某1;
被告高乙无权分得被告高甲的财产。
本案审判长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在本判决做出后五日内,应当共同向原告高某1送达本判决文书,并与被告高甲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高某1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被告高甲的配偶——被告高乙已经去世,而被告高甲的子女——原告高某2生活困难,因此,被告高甲的财产应当留给原告高某2。
本案中,原告高某1为被告高甲的继承人,享有继承被告高甲的财产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上所述。
读者注意事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