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 3.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4. 事实和理由如下: 5. 被告的答辩和意见 6. 法院决定 ...
[案件编号:[XXX]]
原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为[地址],联系电话:[XXX]。
原告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为[地址],联系电话:[XXX]。
被告被告李某某的妻子,住所地为[地址],联系电话:[XXX]。
被告被告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为[地址],联系电话:[XX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依法审理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和张某某于[日期]结婚,双方共同生活。
原告李某某于[日期]向被告张某某提出了离婚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金额]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现原告身体多处疼痛,生活不能自理。
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利用原告的工作优势和职务便利,多次窃取原告的财物,并隐瞒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元。
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与第三人[姓名]发生不正当关系,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现原告精神状况异常,需要长期治疗。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被告张某某的行为与婚姻关系无关,不存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被告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也不构成盗窃和不正当关系。
被告张某某没有向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也没有侵犯原告的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金额]元;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随时强制执行。
原告李某某申请执行标的为[金额],本院已依法裁定执行。
特此判决。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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