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李某某与李某某1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19)鲁0101民初3076号 4. 被告李某某1与原告李某某离婚; 5. 被告李某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某某1,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于2018年5月1日结婚。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1育有一子,即被告李某某1的长子李天阳,出生于2009年1月10日。
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个人信息和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组成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3月14日分别受理了本案。
本案经过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1于2018年5月1日结婚,被告李某某1与原告育有一子,即被告李某某1的长子李天阳。
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范畴。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1结婚时间虽短,但已育有一子,说明被告李某某1与原告李某某1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感情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被告李某某1与原告李某某离婚;
被告李某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当庭宣判,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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