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被告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某自行承担。 4. 本案的争议事项由被告于某自行解决。 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生效。 6...
【案情简介】
于某与牛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审理。
双方经法庭审理,辩论充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于某应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及所持有的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原、被告离婚时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被告于某应支付XX万元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被告于某应将其所有的XX市XX区XX街XX号的车辆给原、被告共同所有,其中被告于某应支付XX万元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物品及家具等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四、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于某应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及所持有的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原、被告离婚时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被告于某应支付XX万元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被告于某应将其所有的XX市XX区XX街XX号的车辆给原、被告共同所有,其中被告于某应支付XX万元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物品及家具等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五、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现原、被告已无法协商解决,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某自行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明】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但是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
因此,本案需要依法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多少款项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于某应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及所持有的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同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于某应将其所有的XX市XX区XX街XX号的车辆给原、被告共同所有,其中被告于某应支付XX万元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因此,根据上述约定,被告于某应支付XX万元给原、被告共同所有。
“每件案件的审理期限六个月以上。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因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现原、被告已无法协商解决,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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