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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法院网((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32:53 浏览量:44

1. 承办法官告诉你: 2.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5民终139号】,原、被告于2017年5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5月8日生育一子。 因婚前缺乏了解,被该院查封、扣押,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5民终139号】,原、被告于2017年5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5月8日生育一子。

因婚前缺乏了解,被该院查封、扣押,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原告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刘某对判决结果表示谅解,同意原、被告离婚。

法院最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婚。

【案例二】

被告刘某与原告胡某于2018年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和好,徐某与原告胡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二被告向原告胡某提出离婚诉讼,并于201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并诉称其与被告原、被告共同生活,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告诉你: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关系仅是男女双方个人生活的一种形态,它是指男女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的法律关系,即《婚姻法》第五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通过你的描述,您的婚姻家庭关系如上文所说,夫妻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就不是夫妻。

因此,对于您和对方的父母的不负责任,不存在“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构成了《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禁止重婚”。

三、《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这里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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