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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裁判文书(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58:08 浏览量: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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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苏1082民终4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9-10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赫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茂建、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姜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姜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姜某3。

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于2017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被告互相缺乏沟通、交流。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婚姻关系终止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有调解的,则需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二是诉讼离婚的话,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制作调解书,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要出具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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