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苏1082民终41号 ...
【文书来源】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赫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茂建、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姜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姜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姜某3。
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于2017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被告互相缺乏沟通、交流。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婚姻关系终止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有调解的,则需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二是诉讼离婚的话,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制作调解书,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要出具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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