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摘要: 3. 本判决裁定如下: 4. 被告秦某与原告李某某离婚。 5. 被告秦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 审判长:...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结婚,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3月2日生育一个女孩。
原告与被告在生活中存在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问题,导致双方感情无法维系。
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并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无法共同生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而导致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确已不能重婚的,经双方协商,可重新安排结婚时间。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结婚,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3月2日生育一个女孩,双方确已不能重婚,因此,应重新安排结婚时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子女离家而生疏。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
本案中,被告秦某在离婚后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应重新安排结婚时间,被告秦某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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