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秦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6)鲁021民初21104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秦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民、被告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家庭矛盾重。
201年原、被告自小相识,双方于201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3日生育一女秦某乙,2015年3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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