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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秦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2:21:23 浏览量: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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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鲁021民初2110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民、被告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家庭矛盾重。

201年原、被告自小相识,双方于201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3日生育一女秦某乙,2015年3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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