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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法院法官联系方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赵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2:38:54 浏览量:42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赵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要旨】 3.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赵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向原告所继承的财产与赵某的遗产的一半归原告王某所有;2.被告向原告所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赵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向原告所继承的财产与赵某的遗产的一半归原告王某所有;2.被告向原告所继承的财产的一半归原告赵某所有;3.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的价款;4.被告将财产清点后交原告;5.被告向原告分配剩余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被告人赵某、赵某均系从犯,均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赵某、赵某是幸运儿,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情节较轻,故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本金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骗取贷款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

三、【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XI)》第三十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五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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