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 被告est育广县广饶县白陂区人民法院 3. 原告高泰州区西至县大观区7栋1单元×房,地址:× 4. 诉讼请求 5. 事实与理由 6. ...
原告高睦,男,住乌户镇巴路某小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原籍,联系电话:×
被告:陈世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市×路×号,联系电话:×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在×年×月×日购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陈×。
因×,夫妻感情破裂,现对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
位于×的房产×,房产×部(评估价)×万元;
位于×的房产×部(评估价)×万元;
位于×的房产×部(评估价)×万元;
位于×的房产×部(评估价)×万元;
×部(评估价)×万元;
×部(评估价)×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婚后分得的财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各继承人应对其在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财产情况发表声明。
如果是数人共同生活中支出的费用,比如车辆、房产等,应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继承。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部分留给其配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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