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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秦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秦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不存在继承问题;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3、一、二审法院已经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提供了一审判决书,对上诉人提交的内容已经认可;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请求为正确,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因上诉人尚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被告彭某各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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