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秦某与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判决书 尉氏县人民法院审...
原告秦某与被告姚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应按照协议履行。
如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本院将依法继续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姚某1于2023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争执不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判令被告姚某1承担离婚过错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
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出庭支持原告。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姚某1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原告秦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达成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确已履行的,应按照协议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现原告秦某生活困难,被告姚某1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该请求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1与原告秦某离婚。
被告姚某1应承担离婚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秦某精神损失费等共计XXX元。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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