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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法院 中国庭审公开网(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8:35:57 浏览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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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原告李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告杨某1,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1于2022年1月20日经本院调解无效而离婚。

现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1承担离婚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结婚,2022年1月20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被告杨某1在离婚前曾向原告李某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与原告李某共同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关系。

原告李某于2022年1月20日发现被告杨某1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后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结婚,2022年1月20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被告杨某1在离婚前曾向原告李某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与原告李某共同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婚姻法上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杨某1承担离婚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因被告杨某1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不再存在,因此对被告杨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1承担。

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1承担离婚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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