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4. 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5. 本案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
原告李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告杨某1,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1于2022年1月20日经本院调解无效而离婚。
现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1承担离婚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结婚,2022年1月20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被告杨某1在离婚前曾向原告李某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与原告李某共同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关系。
原告李某于2022年1月20日发现被告杨某1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后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结婚,2022年1月20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被告杨某1在离婚前曾向原告李某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与原告李某共同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婚姻法上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杨某1承担离婚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因被告杨某1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不再存在,因此对被告杨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1承担。
被告杨某1承担离婚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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