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某、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6. 审判长:XX...
原告徐某,男,XXX岁,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杨某,女,XXX岁,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徐某X。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分歧。
原告诉称,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出现过动手的情况。
此外,被告杨某还经常借故打压原告,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离婚的情况。
被告杨某从未有过打压原告的行为,且原告也从未提出过离婚的要求。
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徐某X。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杨某没有过错,也没有因为个人债务而需要共同承担。
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有义务给予原告合理的帮助,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向原告徐某支付离婚赔偿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被告杨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徐某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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