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1承担。 3.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1承担。 4.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5. 原告古某: ...
原告古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尉氏人,住尉氏县尉迟镇某小区。
被告王某1,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洛阳人,住尉氏县尉迟镇某小区。
本案由原告古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与原告古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1应赔偿原告古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由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古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9年2月1日结婚,但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被告王某1隐瞒自己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的事实,且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原告古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1结婚时,被告王某1曾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且隐瞒了这一事实。
被告王某1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与原告古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1应赔偿原告古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由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判决生效。
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责任,以本判决裁定为证据。
原告古某申请执行。
以上判决裁定为本案终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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