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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法院立案庭电话(古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2:47:03 浏览量:51

1.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1承担。 3.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1承担。 4.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5. 原告古某: ...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古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尉氏人,住尉氏县尉迟镇某小区。

被告王某1,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洛阳人,住尉氏县尉迟镇某小区。

本案由原告古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与原告古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1应赔偿原告古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由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古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9年2月1日结婚,但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被告王某1隐瞒自己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的事实,且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原告古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1结婚时,被告王某1曾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且隐瞒了这一事实。

被告王某1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与原告古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1应赔偿原告古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由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判决生效。

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责任,以本判决裁定为证据。

原告古某申请执行。

以上判决裁定为本案终结之裁定。

原告古某:

二O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被告王某1:

二O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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