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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案件((古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8:48:42 浏览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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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05民初38:35105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青海顾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王某与被告某区人民法院于20年7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某区人民法院离婚,共同财产位于河南省某区某路某号某房。

婚房坐落于江苏省扬州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交房,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某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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