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民事判决书 3. (2021)鄂0105民初38:35105号 4. 此致 5. 某区人民法院 6. 具状人:秦某 ...
原告韩某,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青海顾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王某与被告某区人民法院于20年7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某区人民法院离婚,共同财产位于河南省某区某路某号某房。
婚房坐落于江苏省扬州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交房,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