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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法院名单(秦某与姚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2:30:13 浏览量: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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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姚某1离婚纠纷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豫023民初419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6-18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被告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二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被告姚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诉称,204年3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发现与被告的脾气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有时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还经常恐吓原告。

2010年2月13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本次起诉离婚,表明其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施某2,×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施某3,现均随原告生活。

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施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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