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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法院案件公开网(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2:05:02 浏览量:66

1. 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4. 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5. 案件受理费及其...

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1月1日]

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

被告姚某,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于2021年1月1日因离婚纠纷一案,灵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灵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姚某与原告刘某离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姚某应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如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被告姚某应对其现有的财产状况书面告知原告刘某。

灵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依法应当受理,现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灵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姚某与原告刘某离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姚某应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如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被告姚某应对其现有的财产状况书面告知原告刘某。

灵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依法应当受理,现判决如上。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灵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姚某与原告刘某离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姚某应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如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被告姚某应对其现有的财产状况书面告知原告刘某。

灵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依法应当受理,现判决如上。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如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原告刘某,并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如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原告刘某,并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金额;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姚某承担。

原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现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被告姚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判决中的的义务,并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的财产状况未知,因此无法判断其应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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