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灵台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粤082民初1473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姚某离婚;2、婚生女孩姚某乙;3、婚生男孩姚某丙;4、婚生女孩姚某乙;5、婚生男孩姚某乙由姚某抚养,被告姚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元;5、分割住房公积金;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姚某乙。
原告和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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