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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法院官网(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7:29:42 浏览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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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82民初147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13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姚某离婚;2、婚生女孩姚某乙;3、婚生男孩姚某丙;4、婚生女孩姚某乙;5、婚生男孩姚某乙由姚某抚养,被告姚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元;5、分割住房公积金;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姚某乙。

原告和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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