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灵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灵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5:41:07 浏览量:59

1. 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7. 审判...

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刘某与原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原告姚某,女,XX岁,汉族,某县某镇人,住某县某镇。

被告刘某,男,XX岁,汉族,某县某镇人,住某县某镇。

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于XX年XX月XX日经某县某镇人民法庭判决离婚。

双方离婚后,未达成任何协议,被告刘某也未向原告姚某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原告姚某向本庭申请如下:

  1. 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支付离婚前共同财产的分割款人民币XX元整;

  2. 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支付离婚前个人财产的分割款人民币XX元整;

  3. 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提供离婚前财产的线索,以便分割共同财产。

经本庭审查,现认定如下:

一、被告刘某与原告姚某于XX年XX月XX日经某县某镇人民法庭判决离婚。

双方离婚后,未达成任何协议,被告刘某也未向原告姚某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虚报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财产,虚报财产,损害了原告姚某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姚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姚某支付离婚前共同财产的分割款人民币XX元整;

向原告姚某支付离婚前个人财产的分割款人民币XX元整;

向原告姚某提供离婚前财产的线索,以便分割共同财产。

经本庭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支付离婚前共同财产的分割款人民币XX元整;

二、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支付离婚前个人财产的分割款人民币XX元整;

三、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提供离婚前财产的线索,以便分割共同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灵台县 人民法院 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