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某与姜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原告:姜某,女,某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 3. 被告:王某,男,某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 4. 诉讼请求: 5. 事实与理由: 6. _年_...
判令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201年10月8日协议离婚,由被告方继承房产,原告支付了财产一半。
起诉时,在房产分割上,原告主张被告占房产一半,被告辩称其对此房产没有异议。
原告称:1、原、被告均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位于×的,但其中位于×,房产系争房产,一直由被告来管;2、原、被告均认为,原告持有房产,原告名下有×,而被告拥有×,被告的名下无房产,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当庭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房屋在分割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明确,故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被告当庭口头陈述和双方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在被告主持分配、原告、被告均分得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同意继续承租,原告诉请由被告一审理。
本案承办法官后又予以确认。
为保证案生效判决的正确、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解除本案及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审判长_
审判员_
审判员_
书记员_
注:1.本样式供参考。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篇四:婚姻家庭篇]
原告起诉状:王×、李×、陈×、×(身份证号码:×)、王×、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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