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林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离婚证的办理手续。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某1承担。 4. 原告刘某申请执行下列财产: 5. 审判长:XXX ...
原告刘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告林某1,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案由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林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向原告刘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于协议签订之日起离婚。
双方离婚后,被告林某1应于每月1日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支付义务应当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林某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向原告刘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离婚利息应当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被告林某1应在该时间内完成离婚证的办理手续。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上。
被告林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向原告刘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林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离婚证的办理手续;
被告林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离婚利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如被告林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执行,原告刘某应当获得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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