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浙05民终2号】,刘某与林某1结婚,双方有孩子,姓名为女方,姓名为,刘某在另一案中与林某1离婚。 前来领取结婚证的陈某,与林某1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林某1将林某1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林某各支付150元彩礼。 法院查明,双方于20年5月1日登记结婚,两人感情深厚。 后林...
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浙05民终2号】,刘某与林某1结婚,双方有孩子,姓名为女方,姓名为,刘某在另一案中与林某1离婚。
前来领取结婚证的陈某,与林某1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林某1将林某1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林某各支付150元彩礼。
法院查明,双方于20年5月1日登记结婚,两人感情深厚。
后林某1由林某1搬出,陈某1随林某1生活。
原被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
陈某起诉时,陈某1陈述和证人陈某1一致,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双方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年5月1日始相识并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而分居。
陈某1于20年9月向法庭提供了本人的两张白条、《户口簿》等,其诉请手续应当办理完毕。
本院对陈某1未提交相关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证言,综合上述事实,对其适用法律正确进行了解,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陈某1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1、林某2、陈某1、石某2的上诉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1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本案中,陈某1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但诉争的彩礼数额是结婚双方花费的彩礼数额,且双方有“共同花费”的具体日期,故陈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1、石某2主张某3为农村婚礼喜出服饰、款项,涉案的衣被等物品未送达。
,李某1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1的婚姻无效,要求李某1、石某2退还给陈某3剩余彩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1为农村家庭成员,但本案中双方并未结婚,陈某1不是城镇居民,其与石某1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陈某1也就无权提出诉讼。
石某1、石某2作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成员,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人与石某1也都没有配偶,但在农村老家起诉离婚,要求石某1、石某1承担返还之前的彩礼、房屋折价款等财产折价款等。
,并要求李某1、石某1、石某1、石某1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起诉,诉讼标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均无相关证据,本院未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石某1、石某1、石某1、石某2、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1、石某2、陈某2、陈某3、陈某3、陈某3、陈某4、陈某4、陈某2、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3、陈某2、陈某4、陈某2、陈某3、陈某2、陈某3、陈某3、陈某2、陈某3、陈某3、陈某3、陈某4、陈某2、陈某4、陈某2、陈某3、陈某3、陈某4、陈某2、陈某4、陈某4、陈某3、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2、陈某3、陈某2、陈某3、陈某2、陈某4、陈某3、陈某2、陈某3、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4、陈某3、陈某2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