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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庭审公开网(沙县人民法院林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2:45:36 浏览量: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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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法院:林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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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县人民法院

(2018)闽0104民初3426号

案件概述

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陈雷,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花园第1062号202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所有;2.判令被告陈某、陈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陈光文于2014年2月15日去世,母亲林某于2014年5月9日去世。

陈光文的妻子王某、女儿陈某是陈光文的长子,被告陈某1是陈光文的次女儿。

陈光文的父亲陈光文于2014年1月18日去世。

陈光文的父母均先于陈天源去世。

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3幢402房(所有权证号:3040203)登记在陈天源名下,该房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幢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3040203)由陈某1继承,各占50%份额;陈某2继承后继承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0123071-026室房屋于20年1月23日登记在陈天源名下。

陈天源生前系石化厂职工,2014年8月陈天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现原、被告均是同校学生,且已于2014年9月在霞石村委会一次性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现该房屋由被告陈某1居住使用。

陈天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原告陈某1继承,现两人协商一致,本院酌定陈天源遗产由原告陈某1继承,其他人等无权继承。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2辩称,陈某1所述的大约为15万元左右遗产,在陈某1没有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陈天源的遗产应当按照其遗嘱进行继承,陈某2的诉请合法,故陈某2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天源的遗产,因陈天源生前患有脑癌,无劳动能力,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1/3份额。

考虑到陈天源生前生活较困难,且其患病期间本院判决由陈天源和其母共同承担,结合陈天源的生父(原告)的赡养义务,结合陈天源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陈天源和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各继承1/8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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