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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林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3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5年1月13日生育一女林某3。
婚后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女方在离婚起诉书中可以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说明,同时也需要对离婚的情况进行阐述,如果有相关证据的话,最好在起诉书后面附上,这样有利于法院及时的进行离婚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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