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被告沈某1与原告徐某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沈某1与原告徐某于协议签订后离婚,被告沈某1应将其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征城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及相应家具、家电等财物全部留给原告徐某,但该协议未作具体说明房屋及财物的具体分割数额。
原告徐某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告沈某1主张对该房屋及财物的分割,被告沈某1否认对该房屋的分割有意愿,并认为该房屋属于其父母所有,不应由被告沈某1分割。
本案经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争议焦点为被告沈某1是否应将该房屋及财物全部留给原告徐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1与原告徐某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沈某1应将其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征城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及相应家具、家电等财物全部留给原告徐某,但该协议未作具体说明房屋及财物的具体分割数额。
根据《离婚协议》,被告沈某1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徐某,但被告沈某1否认对该房屋的分割有意愿,并认为该房屋属于其父母所有,不应由被告沈某1分割。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共同财产不足分担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沈某1应共同承担该房屋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帮助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应协商确定分割该房屋的具体数额,现双方未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1应将其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征城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及相应家具、家电等财物全部留给原告徐某,即被告沈某1应将其所有上述财物归原告徐某所有。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财物的具体分割数额,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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