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沈某婷与沈某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件事实 4. 诉讼请求 5.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原告沈某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6. 判决结果 ...
被告沈某婷,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沈某元,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本案由被告沈某婷的父母与原告沈某元于2019年4月20日提起,现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
原告沈某元于1996年1月1日去世,其生前系被告沈某婷的父亲。
被告沈某婷于2018年4月1日去世,其生前系原告沈某元的配偶。
被告沈某婷的父母于2018年3月31日去世,被告沈某婷的父母系原告沈某元的养父母。
被告沈某婷的父母在遗产继承方面,将遗产全部留给了被告沈某婷的长子沈某阳,而被告沈某婷本人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
原告沈某元与被告沈某婷的父母之间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养子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被告沈某婷的父母系养父母,其对沈某元遗产的继承权应由被告沈某婷的长子沈某阳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沈某阳与原告沈某元之间存在配偶关系,沈某阳对沈某元的遗产应享有50%的继承权。
原告沈某元在沈某婷的遗产继承中占有50%的继承权,被告沈某婷占有剩余的50%的继承权。
被告沈某婷的长子沈某阳继承沈某元的50%遗产;
被告沈某婷的其余子女继承沈某元的剩余50%遗产。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述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因此,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婷的长子沈某阳继承沈某元的50%遗产;
被告沈某婷的其余子女继承沈某元的剩余50%遗产。
本案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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