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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法院刑事开庭公告(张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2:51:34 浏览量:56

1. 一审法院认为 2. 本院认为 张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份。 2、判决,一审开庭时张某一审的陪嫁物品为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的陪嫁物品,胡某对仪征市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书寄送至张某,在具状人处签字,同时,该陪嫁物品亦无人交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张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份。

2、判决,一审开庭时张某一审的陪嫁物品为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的陪嫁物品,胡某对仪征市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书寄送至张某,在具状人处签字,同时,该陪嫁物品亦无人交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且该遗嘱并未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故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代位继承人未经法定程序取得遗产,不能直接作为代位继承的依据。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4与被告张某2系同母异父关系,该继承人张某4有抚养母亲的能力,对被继承人张某2享有探望父母的权力,张某2也应当对被继承人张某2尽赡养义务。

综上,原、被告双方均有权继承位于遵化市×公寓×号楼×室的房产。

鉴于原、被告对该房产各享有50%的继承权,而原告所述的上述遗产除了张某2、张某3外没有其他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为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与被告就该房产的继承达成合意,故原告请求将该房产作为其遗产即被继承人张某4名下的房屋,但据被告张某2、张某3已支付相关费用,不存在分割该房产的问题,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张某4从208年12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故被告张某4应返还原告78561.5元(78561.5元×2),应从份额中扣除。

因上述房屋系被告张某3生前单位分配给其二人的福利安置,故应认定该房屋属于单位福利性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张某2提交的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为证的《关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领取情况的通知》,该项目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确认,归国某使用。

经审查确认的《工伤保险条例》显示:经国某1、中间人协定,国某1、国某1、国某2、区某2、区某3的上述股份额全部为58.25元。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x号院内有北房五间,系国某1婚前个人财产。

吴某与张某于1986年3月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王某2,后于1985年7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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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 柏某 _1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