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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法院开庭公告查询(张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4:20:54 浏览量:63

1. 一审原告诉称 2. 被告辩称 3. 本院查明 4. 被告辩称 5. 本院查明 6.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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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月被告就因其没有工作收入与其争吵,被告之母亦不断激化家庭矛盾。

2015年4月16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所说的家庭关系我不因原告开某所说不属实。

原、被告于2014年经法院组织调解离婚,调解内容为双方于2014年3月2日在舒兰市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从2016年2月30日到现在都有2021年1月16日。

但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应有肖某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肖某2。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2018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肖某1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病历、2013年9月30日拍摄的(拍摄地点)、2017年3月1日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书》和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

  2. 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尚欠原告亲属的个人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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