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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扶风县法院电话(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2:00:20 浏览量:58

1. 扶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孙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被告孙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原告徐某某申请执行的理由和证据如下: 5. 被告孙某某存在未按时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

扶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1月1日]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扶风县扶风镇人。

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扶风县扶风镇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21年10月1日经人协商一致,决定离婚。

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应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偿还期限和利息;

二、被告孙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于2017年向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还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

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

经扶风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某应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偿还期限和利息,剩余借款于2021年10月1日前还清。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应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偿还期限和利息;

二、被告孙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徐某某申请执行的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存在未按时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利息。

据此,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利息,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还款期限和利息。

本案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未提出异议,即履行了判决第一项义务。

原告徐某某履行了判决第二项义务,取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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