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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名单(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2:09:07 浏览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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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陕0324民初30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4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儿董某2、女孩董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2年农历4月24日登记结婚,204年2月2日生育一男孩儿董某2,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经常赌博,对原告及孩子不关心,以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复婚,2018年3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汪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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