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案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扶风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陕0324民初307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儿董某2、女孩董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2年农历4月24日登记结婚,204年2月2日生育一男孩儿董某2,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经常赌博,对原告及孩子不关心,以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复婚,2018年3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汪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