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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法院人员名单(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7:48:23 浏览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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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7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被告于2018年因工作原因向原告隐瞒了自己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并与原告发生了争吵。

此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并于2020年1月2日协议离婚。

根据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董某向法院提供其银行账户信息,但其本人未到场,且其银行账户中只有很少的存款,无法支付上述精神抚慰金。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某支付上述精神抚慰金。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案,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判决如有上诉,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上诉。

特此判决。

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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