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扶风县人民法院 4. 民事判决书 5. 日期:2020年8月1日 民事判决书 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于...
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7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被告于2018年因工作原因向原告隐瞒了自己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并与原告发生了争吵。
此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并于2020年1月2日协议离婚。
根据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董某向法院提供其银行账户信息,但其本人未到场,且其银行账户中只有很少的存款,无法支付上述精神抚慰金。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某支付上述精神抚慰金。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原告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扶风县人民法院一案,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判决如有上诉,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上诉。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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