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某与董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如下: 3. 确认被告孟某与被告董某于某的继承关系; 4. 裁定如下: 5. 事实和理由如下: ...
确认被告孟某遗产范围,被告董某应继承的遗产为被告孟某父母所遗留的财产,即锦州市某号房屋及相应房产份额;
裁定如下:
被告孟某应支付给被告董某人民币XXX元,作为继承遗产的费用。
一、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于某的继承纠纷源于原告孟某的父母于某去世后,被告董某继承了原告孟某的父母所遗留的财产,即锦州市某号房屋及相应房产份额。
被告董某认为其应该继承该遗产,但是原告孟某认为被告董某不应该继承该遗产,并提出了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原告孟某的父亲于某去世时,其母亲健在,被告董某作为孟某的父亲的配偶,有权继承孟某父母所遗留的财产。
被告董某在继承孟某父母所遗留的财产时,也应当考虑到孟某母亲的份额,因为孟某母亲也是孟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被告董某在继承孟某父母所遗留的财产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即应该先继承孟某母亲的遗产,然后再继承孟某父亲的遗产。
确认被告孟某与被告董某于某的继承关系;
被告孟某应支付给被告董某人民币XXX元,作为继承遗产的费用。
本判决为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孟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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