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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3:40:50 浏览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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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某与原告李某甲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且双方感情无法挽回,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子女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被告董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抚养孩子,故无法确定被告应承担多大的抚养义务。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认为原告李某甲更适合抚养孩子,被告董某某应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董某某应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即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

三、被告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

四、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对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代码:XXXXX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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