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原、被告离婚; 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 法院代码:XXXXX 5.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某与原告李某甲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且双方感情无法挽回,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子女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被告董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抚养孩子,故无法确定被告应承担多大的抚养义务。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认为原告李某甲更适合抚养孩子,被告董某某应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董某某应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即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
三、被告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对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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