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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判决书(董某1、董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1:59:40 浏览量:41

1. 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2. 董某1、董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2022年2月18日 4. XX人民法院 5. 本案的判决如下: 6. 审判长:XXX ...

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

董某1、董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日期]

2022年2月18日

[审判地点]

XX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1,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董某2,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董某1的爷爷,被告董某2的奶奶,分别为董某1的父亲董某3、母亲李某4和祖母李某5。

本案由被告董某2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经过审理查明,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之间存在继承纠纷,原告董某1为被告董某2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董某1作为被告董某2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被告董某2的遗产。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董某2的奶奶李某5于2018年1月1日去世,被告董某2的爷爷董某3于2018年6月1日去世,被告董某2的父亲董某4于2020年3月1日去世。

被告董某2的奶奶李某5的遗产由被告董某2、原告董某1和被告董某4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利于继承的,应当分配给其更多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7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利于继承的,应当分配给其更多的份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董某2的奶奶李某5的遗产应当由被告董某2、原告董某1和被告董某4共同继承,被告董某2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告董某1和被告董某4应当平等继承。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董某1、被告董某2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判决如下:

维持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如下:

被告董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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